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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员收100万元欠条认定受贿获刑11年

http://www.sina.com.cn  2012年08月11日05:19  南方都市报 微博

  摘要:利用职务便利帮人谋取利益后收受欠条算不算受贿?湖北省咸宁市房产局副局长熊某给房产商帮忙后,收受了对方给予的100万元欠条。日前,熊某被咸宁市咸安区法院一审判处11年有期徒刑。

  南都讯 据《长江商报》报道 利用职务便利帮人谋取利益后收受欠条算不算受贿?湖北省咸宁市房产局副局长熊某给房产商帮忙后,收受了对方给予的100万元欠条。日前,熊某被咸宁市咸安区法院一审判处11年有期徒刑。

  对方先开180万元欠条

  据介绍,49岁的熊某案发前是咸宁市房产局副局长(副处级)。2006年至2010年,熊某担任咸宁市房产局咸安区分局局长期间,利用职务之便为房地产开发商减免部分规费,收受或索要贿赂22.3万余元。

  一次为了让朱某低价取得公房的所有权,熊将拍卖底价定为80万元,拍卖时设置限制条件,采取多种手段保证朱某以底价中标,造成国家资产损失81 .42万元。事后,朱某给熊某开具一张180万元的欠条,最终约定给熊某100万元。东窗事发后,熊某未拿到这100万元。

  如何定性曾存分歧

  据咸宁市咸安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,在审查阶段对熊某收受欠条行为的定性也曾存在分歧。一种意见认为熊某有预先约定受贿的故意,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,应构成受贿罪(未遂);另一种意见认为熊某在处置国有财产过程中没依程序审批,应认定为滥用职权罪。

  反复审查后,检察机关认为熊某收受的100万元欠条,其实质就是债权人的一种财产性利益,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,也可以在将来实现,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对象。虽然熊某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的犯罪特征,但他又触犯了受贿罪,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来看应从重处罚,而受贿罪的刑罚重于滥用职权罪,应认定受贿罪,由于熊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,遂以受贿罪(未遂)向法院提起公诉。

  日前,咸安区法院审理认定熊某收受100万元欠条贿赂事实成立,属受贿(未遂),连同其他受贿事实,一审判处熊某有期徒刑11年,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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